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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爱国卫生工作若干规定

2024-04-10 浏览:469次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人居环境,预防和控制疾病,保障公众身心健康,推进健康长沙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规划、部署、协调爱国卫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三)动员组织公众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创建活动;
(五)指导、督促、检查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六)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开展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个人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技术等支持。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大力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车站、广场、公园、农贸市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爱国卫生公益性宣传,普及健康科学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针对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等群体关注的健康问题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疾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进行宣传培训。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对患者进行健康指导。
学校应当按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习惯。
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推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车站、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生活污水治理、厕所建设改造等工作,提升农村宜居宜业水平。
第十条 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做好功能分区,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收集容器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保持市场环境整洁有序。
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做好清洁消毒,保持摊点、门前的环境卫生。经营禽畜、水产的,应当符合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维护好市场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 公共厕所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做到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干净整洁、指引清晰、标识规范,并根据实际配备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单位厕所向公众开放。
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爱卫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全面推进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
市、区县(市)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机关、健康企业、健康家庭等建设活动,并定期开展建设效果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饮用水安全保障、养犬管理等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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