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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

2024-04-10 浏览:452次
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包括设市城市和县城以及县以下建制镇)现状建设用地范围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的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县以下建制镇镇区的雨水、污水分流,应当根据镇区的人口规模、排污实际和国家相关规定,逐步推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管网以及污水收集、输送、处理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市政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设施的建设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城镇污水管网以及污水收集、输送、处理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条 城镇市政排水管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建设单位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小区排水管网、建设用地红线至市政排水管网预留接驳井的接入管网,由建设单位建设。排水管网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并纳入详细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雨水、污水分流要求。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范围内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以及需要与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依法编制并报送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要求,明确接入市政排水管网接驳井的坐标、标高、水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周边市政排水管网是否具备接纳条件提出意见。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查明建设工程范围内现有地下排水设施的信息资料。排水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周边地下排水设施的信息资料,包括管网走向、管径、坡度、标高和接驳井坐标、标高等。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要求。房屋建筑室外排水管网工程应当纳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范围,与主体工程一同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明确小区排水管网接入市政排水管网接驳井的坐标、标高等参数。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排水管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审查雨水、污水分流以及接入市政排水管网情况等内容;对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以及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予通过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和监理。
市政污水管网接驳井应当合理设置并预留,与建设单位建设用地红线相邻近。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管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市政污水管网重要接驳井、重点溢流口、污水处理厂进水口等污水输送关键节点加装智能感知设备,对污水水质、水量实时监测。
第五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镇污水管网工程的监督抽测,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整改。
城镇污水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网内窥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内窥检测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测资料上签名,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新建居住小区、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未进行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城镇污水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管网维护运营单位办理相关资料和管理移交手续。竣工资料和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网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接收。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城镇污水管网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城镇污水管网工程联合验收,对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立卷后移交的城镇污水管网工程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归档。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并及时更新城镇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依托城镇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加强城镇污水管网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城镇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数据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排水管网维护运营单位等共享。
第七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管网实施标准化接入管理,统一管道、检查井等设施的标识标志,组织对小区污水管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接驳管、接驳井等关键设施设置醒目标识。
从事农贸、餐饮、汽车修理、洗车、加油、美容美发等活动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沉淀、油水分离、隔油、毛发收集等预处理设施,并进行日常维护。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将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工业企业不得将含重金属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废水、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高盐废水等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第八条 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当实行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现有污水处理厂暂未实行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的,应当逐步实行。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推行污水处理绩效付费管理制度,将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和污泥无害化处理率等指标纳入考核范围。
第九条 小区污水管网由产权人负责维护和运营,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维护和运营。小区污水管网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确定小区污水管网维护运营单位。市政污水管网由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维护和运营。鼓励同一污水处理厂排水分区内的市政污水管网由同一个单位统一实施专业化维护运营。
城镇污水管网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日常巡查、养护、改造,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二)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井盖缺失、设施损坏等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三)发现违法接驳、违法排水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报告排水主管部门,协助督促整改;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划分排水单元,对城镇污水管网的维护和运营实施网格化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现有城镇污水管网开展全面排查、动态监测,落实城镇污水管网周期排查检测评估制度。排查检测发现小区雨水、污水管网存在混接、错接等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建设单位已注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整改。
对已经建成的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以及水环境治理的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时,统筹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污水管网是指市政污水管网、小区污水管网;市政污水管网是指小区污水管网末端至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小区污水管网是指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建设用地红线内公共区域的污水管网,包括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段。
排水管网是指市政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小区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市政排水管网是指市政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小区排水管网是指小区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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