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准确理解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
其中,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六: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为我所马逗律师带领的刑事诉讼部团队办理的案件。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司法担当,更精准地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此外也回应了社会关切,进一步弘扬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检察机关提示,公民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还应优先选择报警等方式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
案例: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对共同侵害人实施防卫的认定
一、法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对于正在进行的共同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反击,造成暴力程度较低的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影响防卫强度的整体判断。
二、基本案情
刘某某因对薪酬不满经常旷工,因此受到公司处罚。2019年3月19日18时许,刘某某为此事与公司负责人发生争吵,便联系其亲戚欧某某来帮忙。欧某某于当晚20时许赶到该公司后,因公司相关负责人已下班,刘某某便邀欧某某及另外两名同事一起吃夜宵喝酒唱歌至次日零时。酒后,刘某某认为同事文某丰“讨厌、不会做人,此事系文某丰举报所致”,遂临时起意要欧某某一起去恐吓文某丰。刘某某醉酒驾车,和欧某某一起来到该公司门口,用微信语音聊天约正在上晚班的文某丰到公司门口见面。刘某某拿出一把事先放在车上的匕首交给欧某某,并吩咐欧某某等文某丰出来了就用匕首恐吓他。
文某丰来到公司门口后,刘某某提出自己从公司离职,要求文某丰给钱赔偿。文某丰当场拒绝并转身欲返回公司。刘某某追上阻拦并抓住文某丰的左手,同时用拳头殴打文某丰的头部,欧某某亦上前持匕首朝文某丰的左胸部刺去。文某丰见状用右手抓住匕首的刀刃抢夺欧某某手中的匕首。抢夺中,文某丰所穿针织衫左胸部位被匕首划烂,右手手指、手掌均被划伤。文某丰抢到匕首后,拿着匕首对仍在殴打自己的刘某某、欧某某挥刺。刘某某被刺后松开文某丰,欧某某亦摔倒在地。文某丰即转身跑往公司保安亭,立即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文某丰将匕首交给民警,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医护人员到现场后,发现刘某某已经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因剑突下单刃刺器创伤致右心室全层破裂、右心房穿透创伤造成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文某丰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三、律师办案情况
2019年3月20日,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以文某丰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同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宁乡市公安局在侦查终结后以文某丰涉嫌故意伤害罪、欧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所刑事诉讼部律师团队在文某丰被立案侦查后即接受了其家属的委托,作为其辩护律师,在经过会见嫌疑人、了解相关案情、查阅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后,认为文某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所团队律师针对该案多次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沟通,针对案件情况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出发,通过对防卫起因条件、防卫意识、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文某丰实施的是特殊防卫,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并据此递交了法律意见书。
本案历时一年多,我所刑事诉讼部律师团队针对该案多次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沟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经过本案的成功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不仅得到了来自当事人的高度评价,更进一步彰显了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团队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同时,作为辩护人,对于刘某某的死亡结果,我所律师团队也非常的惋惜与遗憾,并对其家人进行了问候与关切,进行了最大程度的安抚,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
四、典型意义
对于不法侵害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实施了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符合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防卫人可以实行特殊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认定文某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在遭受不法侵害,特别是严重暴力侵害时,要敢于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该案的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履职,敢于担当,对于确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敢于定性,针对该案刘某某的死亡,也对其家属做了很多安抚工作,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与稳定,既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又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刑事诉讼部团队
刑事诉讼部全体律师秉承“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的宗旨,确保办理的每一个刑事案件,案无大小,都经过部门全体律师集体讨论,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捍卫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李铃,高级合伙人,刑事诉讼部负责人之一,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学院,长沙市2015年度优秀青年律师,2017年度入选“时代楷模第15届中国最具社会责任感的十大杰出巾帼”,长沙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商学院法学院客座教授。
马逗,高级合伙人,刑事诉讼部负责人之一,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专业,长沙市律协公司治理与投融资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律协律师维权委员会委员,历任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法律顾问、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湖南频道特约律师。
邵晓青,执业律师,刑事诉讼部律师,2012年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房地产相关法律事务,独立承办各类诉讼案件百余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较强的庭审能力。
肖雪晴,执业律师,刑事诉讼部律师,2018年毕业于衡阳师范学院法学专业,2019年执业,主攻刑事辩护方向。
曾雅洁,执业律师,刑事诉讼部律师,2015年毕业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专业,2019年执业,主攻刑事辩护方向。
吴若兮,执业律师,刑事诉讼部律师,2015年毕业于湖南工商大学法学专业,2020年执业,主攻刑事辩护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