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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条蜥蜴引发的思考

2021-11-16 浏览:1247次

 2021年11月11日,一条蜥蜴引发的案件终于审结,我所于冬冬律师作为案件被告人和被告吴某的代理人参与该起案件,该案件前后持续了近一年的时间,历经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刑事庭审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环节。

2021年11月1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长沙市中院副院长邓文莉担任审判长,与两名陪审员、四名人民配审员共同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部分省、市人大代表、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领导、高校学生和动物救助部门的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直播。一只蜥蜴为什么能带来如此大的社会关注、反响和警示作用呢?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29日,吴某出于个人喜好,在“百度贴吧平原巨蜥吧”求购一条“平原巨蜥”。之后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一条长度为60cm左右长的“平原巨蜥”。后因家人厌恶该“平原巨蜥”,被告人吴某再次在百度贴吧多处发布出售“平原巨蜥”信息,准备将购买的“平原巨蜥”出售。2021年1月14日,长沙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吴某租住的房间内查获并扣押上述“平原巨蜥”活体。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平原巨蜥”为保护级别为CITES附录II中的保护动物。

2021年8月12日,吴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11月11日,吴某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当庭判决赔偿平原巨蜥救助费用五千元,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并义务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

 

  • 律师说法

本案中吴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因出于爱好饲养、出售平原巨蜥的行为,付出了意想不到的惨痛代价。他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危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平衡,也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隐患,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该公约于1981年4月8日对我国正式生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列明的国家一级、二级野生动物和上述公约附录I和附录II的野生动物一级驯养繁殖的物种均是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广大人民群众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得动物或野生动物,切记应了解所获动物是否为国家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切不可因为无知而触犯法律;亦不可因个人喜好、作为宠物而非法猎捕、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其他常见的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平原巨蜥”、“画眉鸟”、“球蟒”、“和尚鹦鹉”等等,大部分民众对一些野生保护动物缺乏有效认知,这需要全社会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爱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多样性的法律意识。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不难看出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于冬冬律师表示,未来我们不仅要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全力以赴,更要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将成立“环境保护普法宣传团”,积极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环境保护做出金厚律师应有的贡献和努力。

律师简介

     于冬冬律师,中共党员,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银行与不良资产法律事务部、民刑交叉法律事务部核心骨干律师。擅长企业法律服务、处理金融及民商事法律纠纷,多次成功代理疑难复杂重大民商事案件,均取得当事人和顾问单位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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