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肖超元 吴朝霞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事务部
2022年11月1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我所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事务部特推出针对《解答》内容的解读系列文章,今日推出第一条。
一、第一条原文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范围应如何理解?
下列案件,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三)工程款债权转让,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的纠纷;
(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
二、条文解读
笔者认为,《解答》第一条是湖南省高院从便于查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事实、便于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两便原则”出发,以明确专属管辖范围的方式用以解决实务中管辖混乱问题。
《解答》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三级案由下除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以外的其他八个四级案由,以及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均归入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范围;是湖南省高院理论与实务相融合后的智慧成果总结。第一条第三款则与第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归入专属管辖范围以及《解答》第二十条“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随之转让?”前后呼应,体现了《解答》前后文的连贯、逻辑紧密。第一条第四款,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开创性地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列入地方司法《解答》文件,更体现了湖南省高院此次《解答》以解决实务问题为导向的宗旨。
(一)建设工程案件案由与《建工司法解释一》和《解答》的适用范围分析
《解答》第一条解决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但从该条款的第一款至第四款可看出:归入专属管辖的纠纷并不限于四级案由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三级案由下的除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其他七个四级案由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同时也将涵盖施工、设计、买卖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和工程款债权转让履行纠纷也归入专属管辖范围。
《解答》为何要将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以外的上述其他纠纷也归入专属管辖范围,笔者下面尝试从建设工程案件案由与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和《解答》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以期释疑。
1.建工案件案由分布
根据2020年12月最高院修正的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案件案由不仅包括作为四级案由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其上属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三级案由下的九个四级案由“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此外,还包含二级案由“海事海商纠纷”中的两个三级案由“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故建设工程案件的案由为以上12个,“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仅是现行的12个建设工程案由之一。
2.《建工司法解释一》与《解答》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工司法解释一》主要处理建设工程有关施工环节的主体、资质、质量、价款、工期、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争议。2022年11月17日施行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则主要解答司法审判实务中处理《建工司法解释一》中涉及的上述争议的具体运用问题。
因此,《建工司法解释一》与《解答》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关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之间的争议、总包与分包之间的争议、总包与转包人之间的争议、实际施工人条款的运用、工程债权转让的履行、甚至工程总承包案件中有关争议处理中均应当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一》和《解答》虽然名为“……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所应用的范围已超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身。归根到底,《建工司法解释一》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非处于同一纬度,或者说分属不同的分类标准,二者不可混为一谈【1】。
承上分析,《解答》第一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范围的确定并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立足于便于查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事实、便于当时人权利保护“两便于”原则,将建设工程施工环节中可能涉及的上述纠纷均列入《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不动产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范围。
(二)最高院及部分地方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解释
为进一步解读《解答》第一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范围,笔者将历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法院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解释整理如下:
从上表可知,2015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高民智”这一集体笔名在《人民法院报》第五版刊登的《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仅包括四级案由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拟通过正在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紧随其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了相同的专属管辖解释。
从上述解释可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基本没有争议。而《解答》第一条专属管辖中未包括的四级案由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施行工程所在地法院及专门法院管辖的双重约束,由相应的铁路专门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湖南省高院此次《解答》并未将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列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范围。
从以往最高院及各地法院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解释对比分析,《解读》第一条比较有争议的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工程债权转让履行纠纷、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适用。接下来,笔者拟从实务角度对上述争议点尝试分析。
三、实务分析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实务分析
《解读》施行以前,仅有江苏省高院于2018年6月26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列入建设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范围。各地司法审判实务中有关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是否应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存在不同的观点。譬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民辖终39号判决书中认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情形,应适用普通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民辖终106号判决书则认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情形,应由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民辖终78号判决书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是否应适用工程项目所在地专属管辖,应从勘察、设计合同内容及《建工司法解释一》适用范围两个角度分析。
首先,承本文第二部分第(一)节分析,《建工司法解释一》《解答》中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其适用的范围远超《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司法解释一》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不同维度的不同分类标准,在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应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一》中赋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含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等含义适用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其次,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方式分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部分工作虽依托勘察人、设计人智力和技术可在工地之外完成,但无论勘察还是设计均需现场勘测,且发包人一般不会拒绝勘察人、设计人常驻项目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勘察人、设计人选择将工作地点搬离项目所在地完成,是出于便己而非便于发包人考虑。
再次,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内容分析,勘察人出具的勘察文件准确与否、设计人出具的设计文件合理与否,往往与建设工程施工造价、工期、质量息息相关。施工单位进场后,勘察人、设计人也仍需履行后续跟踪服务。
综上,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内容,及合同履行方式分析,均与《建工司法解释一》处理的施工造价、工期、质量等问题息息相关。《解答》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归入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范围属于对《建工司法解释一》的正确理解与适用,且更便于查明同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事实。
(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理应适用专属管辖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并不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直接案由,其实质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一种,应属于四级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一种情形。根据最高人员法院高明智于2015年8月27日在《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的观点,分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下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理应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司法实务中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与劳务合同纠纷混同,是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错误根源。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合同发包主体必须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承包人是劳务企业而非个人,承包的劳务限于建设工程建设类。而劳务合同主体可以是个人,劳务内容也不限于建设工程建设类。
综上,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四级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一种情形,理应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三)工程款债权转让履行纠纷伴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工程款债权转让是否伴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让实务中争议很大,而《解答》第二十条明确建设工程价款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后续将继续解读)。既如此,工程款债权转让履行纠纷中,也将伴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工程债权转让履行纠纷由此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四)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工程总承包合同涵盖设计、施工、买卖等多重法律关系,在合并审理之时,施工合同法律关系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设计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上文分析也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则适用一般管辖规定。故需讨论合并审理的前提下应当如何确定管辖原则。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对于合并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冲突,优先考虑专属管辖,典型的如《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本诉与反诉的合并不能对抗专属管辖。【2】
另,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核心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依据概括性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提起的诉讼,其主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解答》施行前,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是主流观点。
概而言之,工程总承包合同其设计、买卖、施工等多个法律关系系基于同一工程总承包之事实,具有经济上的一体性,构成混合合同。【2】无论从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中专属管辖效力更有刚性,【3】还是从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是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主法律关系分析,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均应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四、实务提示
《解答》施行后,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湖南或江苏省内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可能面临不再适用(约定湖南省或江苏省内非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或面临一方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时不能适用(约定湖南省或江苏省以外法院管辖)的情形。相关主体想回避建设工程所在地管辖,约定仲裁是最为稳妥的方式。
因《解答》第一条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工程款债权转让履行纠纷、建工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五类纠纷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并未在全国统一适用,未来全国各地法院是否统一参考也具有不确定性。在全国未统一上述五类纠纷管辖适用规范前,跨省涉诉时,仍需了解项目所在地及相对方所在地管辖适用规定,并不能当然适用《解答》中有关上述五类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释:
【1】:周利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与管辖问题初探》,载“天同诉讼圈”公众号。
【2】:无限量建工法律团队:《工程总承包系列之工程总承包合同应专属管辖》,载“建设工程造价法律合作联盟”公众号。
【3】:张晋红:《民事诉讼合并管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2年02期。
作者简介:
肖超元律师
肖超元,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事会主席,长沙市人大代表,民建湖南省委参政议政委员会副主任、民建长沙市委参政议政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兼参政议政与公益事务委员会主任、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9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擅长建筑房地产、证券金融、刑事领域等业务。先后担任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工程局、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工程局、湖南建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白南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等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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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朝霞律师
吴朝霞,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级造价师,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法律、经济、造价复合学习背景,具有丰富的现场施工管理与办公室管理工作经验。擅长建工领域各阶段招投标疑难问题处理以及公司清算法律服务,专注于“法律+造价”的工程法律造价服务,为发包人、承包人在多起投资金额巨大的工程项目中,成功提供全套非诉与诉讼法律服务。参与编纂多本建工法律专业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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