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
作为创业者或企业家
除了具备敏锐的商业眼光
卓越的领导才能
坚韧不拔的意志
以及毅力以外
还需要什么?
——需要钱
对,当然需要钱
除了钱,还需要什么呢?
——法律
法律?Why?
是的,法律思维对于创业者或企业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那请律师还不行吗?当然行。但如果仅仅在遇到麻烦才聘请律师,而不是在战略层面重视法律,并自觉运用法律思维来进行决策,很可能给企业带来严重危机。大家知道国美电器的黄光裕吧,大名鼎鼎,曾是中国大陆的首富。可却因犯非法经营、内幕交易、单位行贿三罪身陷囹圄,公司也差一点被别人抢了去。为什么呢?难道没有聘请律师?如果聘请了律师,为什么还这么惨?应该说,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黄光裕自己,作为企业的领袖,对于法律,缺乏足够的敬畏之心,未能按照法律思维逻辑来进行战略决策与战术定位,才导致这样的结果。中国类似的企业家还有很多。比如顾雏军,上百亿资产,几家上市公司,都归零了,也是因为没有足够的法律风险意识。
因此,作为企业家或创业者,必须在战略上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这一点尤其值得向马云学习。从一定角度看,正是由于他吸纳了耶鲁大学的法学博士蔡崇信加盟成为创始合伙人,也正是由于他愿意按照蔡崇信依据国际商事惯例来设计公司的股权架构,才有了今天的阿里。
本文从公司法角度,探讨企业家和创业者应该具备的法律思维。
壹、如何选择创业合伙人?
对于创业者来说,选择合伙人是最重要的事情。有人就有一切。在法律层面,选择创业伙伴还应该关注如下问题:
1. 有没有共同的法律价值观?
这一点很重要,但常被忽视。创业是长跑,选择的合伙人一定要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能坚守法律的底线,具备合法经营的理念,不能有那种只要能赚钱,打打法律的擦边球,冒点风险又何妨的想法。因为合伙人一旦有这种投机、赌博、冒险的念头,创业很可能变成一条不归路。现实中若干因创业创出一个“祸”,甚至赔进去身家性命的案例。这一点一定要向王石学习,规范经营,不行贿。
2. 合伙人之间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是共命运的。这点大家都能接受。在法律上,合伙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选择的合伙人,按照协议,本应由他履行或承担的义务或法律责任(比如出资义务),如果该合伙人未能按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自觉履行或承担,其他合伙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的创始股东(发起人)之间,类似于合伙关系,彼此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1款或者第2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因此,创业时应该对合伙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以寻找诚信靠谱、有一定经济基础和履约能力、具备良好的契约意识的合作伙伴。
3. 如何预防陷入公司僵局?
合伙人之间发生意见分歧很正常。沟通、协商、妥协,可谓创业的常态。但极端情况下,作为创始合伙人中的老大,应该预先做出安排,以防公司陷入僵局。怎么安排?如果只是涉及到表决权问题,那好办,认缴出资的时候考虑好就可以了。但如果你占有公司51%甚至67%的股权,提议开股东会时,其他股东却都不理睬不参加,那么你再高明也没撤,因为你一个人不能开会,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司决议,若强行处理公司事务,还可能惹出个“恶”来,甚至因侵占公司财物被送进监牢。
因此,在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自己百分百信赖的死党,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那也要安排一个亲人,比如父母、兄弟或子侄。万一分歧太大,至少可以开会(二个人就可以开会,一个人没法开),以形成合法有效的公司决议。否则,会急死你。
4. 如何设计合伙人的退出机制?
人非神,谁也无法预料未来。这种不确定性也正是创业的魅力之所在。因此,在创业之初,就需要设计合伙人的退出机制。怎么设计?应该在合伙人协议中约定退出的原则与条件。丑话讲在前面,既不伤和气,好合好散,也不损害公司的利益、不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比如:合伙人原则上不得退出,特殊原因确实需要退出的,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三分之二、五分之四等),并按什么价格(肯定是打折厉害,要觉得痛)由公司回购或由其他股东收购。当然,也可以约定人性化的机制,比如按照公司的净资产来确定收购价格,约定优先。
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特殊情况下合伙人的强制退出问题。如果某个合伙人严重损害了公司或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或者在理念、品格、能力等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就应该考虑强制退出的问题。实操层面可考虑两种模式:(1)强制退出管理层,成为纯财务投资人;(2)强制收购其股权。协议或章程中可约定,触发条件时,合伙人承诺自愿退出。
贰、如何认缴出资?
我国现行公司法实行认缴制。何谓“认缴制”?就是你想认缴多少就认缴多少。10万可以,1个亿也行,100亿没问题。那是不是认缴得越多,公司就显得越有实力?——“显得”没有用,要名实相符才行。否则,一旦创业或经营失败,股东就很可能把自己的身家性命也赔进去。因为你认缴多少,就要在认缴的范围内承担出资责任。这种责任,既是约定义务(诚信是民法的帝王条款),也是法定义务。一旦公司陷于解散或破产清算,认缴的出资就会加速到期,所以章程中即使约定50年缴纳期限,也仍然保护不了你。因此,认缴出资要看实际需要,千万不能盲目。比如,有人注册公司完全不顾实际需要,盲目认缴出资1234567890元,不客气地讲,这显然是有些脑残的,如果经营中仍不改这脑残习性,一辈子肯定玩完。
我们知道,公司资本是公司的血液,是公司正常经营所不可或缺的。公司的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制度。公司法确认了三项资本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基于这些原则,创业者或企业家可能会对如下问题感兴趣:
1.出资后能否抽回?违不违法?
认缴制下,出资后可以抽回的(注册有实缴出资要求的公司除外),但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那怎么抽回才不违法?很简单。程序上应征得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办理正当的财务审批手续。
2.怎么认定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不是要判刑?
2013年公司法修改前,抽逃出资是犯罪行为。公司法修改后,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如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因此,可以说,《公司法》修订后,只有上述类型的公司才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其他类型的公司,不再存在抽逃出资罪。
因此,一般类型的抽逃出资,只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其出资抽回的行为。
因此,只要不通过虚假的方式,经法定程序将资金抽回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行为。但如果采用上述虚假方式抽回出资,则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公司的董监高,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3.增资可以认缴吗?
增资等同另一次投资,股东有权自主确定是否参与。其参与方式,只要不是法定实缴的公司类型,一样可以采取认缴方式进行增资。按照增资协议或章程的规定按期实缴出资。
4.要注意哪些重要的持股比例?
股东的股份比例,涉及其根本利益,当然重要。其中,下列股权比例由于涉及公司控制权或其他重要事项,应予以高度关注。
66.67%:绝对控制权
准确说法:持股超过2/3。依据公司法规定,对于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必须经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持股超过2/3,即拥有2/3以上的表决权,能够绝对控制公司。当然,这里所指的绝对,一定程度上也是相对的,比如,权利需要合法行使,需要考虑人性,等等。
50.01%:相对控制权
准确说法:持股超过50%。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持股50%以上,为控股股东,可对公司拟表决事项具有控制权(重大事项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股份公司中持股比例虽然不足50%,但如果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也算控股股东。
另外,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有特殊表决权的,或者区分为两类表决权股权的,则可能出现拥有少量股份,却仍然能控制公司的情形。比如:京东。
33.34%:一票否决权
准确说法:持股超过1/3。持股达到33.34%,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具有否决权,也称为对公司的安全控制权。
30%:要约收购
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0%时,若有意继续收购,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有效期内(30-60日),不得撤回该收购要约。
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若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即构成竞争关系。如果是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法律对此规定了特定的义务,对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创业者或企业家来说,界定同业竞争是非常重要的。
10%:临时股东会议召集和主持权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也类似,持股10%股东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收购通知义务
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券会、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提出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股东代表诉讼权
这是股东的一种重要权利。公司存续期间,若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比例限制,只要是股东即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被拒绝,则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叁、如何制订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实践中创业者常常对此没有概念,使用工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了事。当然也不会大错。但作为创业者或企业家,难免对公司的运作,有自己的一些比较独特的想法,这就需要认真考虑在公司法范围内制订自己的公司章程。至于自己的想法是否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应该怎样将自己的想法写入章程中去,则需要向专业人士咨询。
1.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在于确定公司权利能力的边界,非常重要。如何确定呢?尽量宽一点。当然,如果要开展新的业务,可以修改经营范围,或者另外设立子公司。创业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业务超越了经营范围,原则上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即为有效,但仍然可能被扣上“非法经营”的帽子。这个帽子就像“绿帽子”一样,戴不得的。因此,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仔细掂量,切忌随意。
2.股权安排
股权安排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其中要诀有四:(1)股权安排要确定老大地位,而且最好是绝对控股。(2)比较理想的股权结构:相对控股51%-25%-12%-12%;绝对控股67%-15%-10%-8%。(3)适当预留股权激励股份,比如20%。(4)控股股东持股的底线,最好确保融资稀释后仍能达到34%,至少要保证具有对重大事项的否决权。一家公司如果没有实际控制人,会很麻烦,有时候再融资人家都不感兴趣。
当然,对于资金需求特别大的公司,可在章程中采用A、B股的方式,规定创始人享有3倍乃至10倍普通股的表决权,以确保创始人及其管理层能够在融资稀释股权后,仍然能够控制公司。
3.表决权
有限公司可通过章程约定表决权,股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能自由约定,严格实行同股同权原则。具体操作上,可将股权分为两类,一类为A股,1股1票;一类为B股,一股多票,如1股3票,或者1股10票等。其目的在于保障创始合伙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因为股权稀释而受到影响。对于这个问题,过往的创业者或企业家注意不够,值得好好理解和把握。这一安排的核心,在于确保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4.股权激励
章程中可约定股权激励事项。股权激励是公司做大做强回避不了的事情。创业者需要关注的是,你想给股权激励设置什么样的条件?是否赋予其表决权?股权激励后又如何制衡与控制?你需要按照你的商业逻辑来进行安排。从一定角度看,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你想到了,律师一定能将你的要求用法律语言表达出来,且具备法律效力。具体操作层面,其方案应如何设计等问题,以后专题探讨。
5.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依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上述法定权利外,有限公司的股东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权回购事项。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回购导致注册资本的减少,或者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法律效力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程序上需要走类似减资的程序,比如通知债权人,在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清偿或提供担保。
6.管理层的职权
公司的运营和发展,都离不开管理层。从一定角度看,股东也是通过控制管理层来控制公司的。因此,管理层的权责问题,非常重要。对此,公司法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诚然,创业者或企业家仍可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己的管理经验和战略决策,对管理层的职权进行更加细致、具体的规定,比如,为控制风险,对公司CEO的财务审批权进行具体金额的限制(超过200万必须经股东会批准)等,以明确管理层的权责,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加强对公司的管理,从而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
肆、如何控制公司?
对于创业者或企业家来说,公司就是他的命,他的梦,他的国。因此,如何控制公司就成为最重要的事情。但其实,严格地说,控制公司本来不是什么太大的问题,问题是:如何正确地控制公司?
1. 控制什么?
股东出资设立公司以后,即享有公司的股权。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主要包括三种权利:公司管理权、资产收益权、剩余产品分配权。从一定角度看,公司也是股东的财产。这里我们所讲的控制公司,主要是指公司管理权的掌控。那么,控制公司是指“控制”什么?控制公司的人、财、物吗?是的。现实中许多创业者或企业家,就持有这样朴素的控制观。应该说,这是不完全正确的。我所理解的控制,主要是指“控制”公司的决策,而且是战略上的控制。怎么理解呢?首先,作为创业者或企业家,要有将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意识和格局。其次,要正确地控制,合法合规地控制。再次,控制行为应符合商业规则。
2. 如何正确地控制公司?
有人可能会说,对于创业者或企业家来说,创立即控制,而且,控制是我自己的事,我想怎么控制就怎么控制啊。没错,股东是公司的所有权人,当然可以自由控制公司,想怎么玩就怎么玩。但是,有时候,可能你想控制还控制不了;有时候,你不想控制却无人愿意接手;还有一些时候,控制可能是一场灾难,不控制更是一场灾难,而灾难也是因控制所引起。下面我们尝试设立一些场景,讨论下,到底应该怎样正确地控制公司。
例1:我是公司大股东,持股67%,应如何控制公司?
作为大股东,持有公司67%股权,对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这里所指的“绝对”,是指公司的所有决议,大股东都可以拍板。权力之大,可比之皇帝。当然,大股东行使这种权力时,也不能为所欲为。现代公司法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行为和市场监管等不同途径,尝试对大股东的控制进行“控制”,也就是说,对于大股东的这种控制权,公司法中已经构建了一定的制衡机制,以防止控股股东对公司进行“掠夺”,从而侵犯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如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控股股东担任董监高,且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因此,作为绝对控股股东,应该在战略上掌控,选好公司的CEO,定好岗位职责,充分发挥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在业务与具体管理方面,抓住自己最擅长的,其他的放手。同时,也要切实注意平衡公司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严格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控制权。
例2:我是公司最大股东,但持股只有30%,如何控制公司?
公司控制可分为个人控制和集体控制,但即便是集体控制,团队中也应当有一个核心的灵魂人物。因此,在大股东持股只有30%的情况下,公司控制方面会有些麻烦。特别是创始股东之间,如果没有控股的老大,开始时哥们兄弟,好说好商量,一旦意见分歧,如果没有预先安排好的机制,很可能出大问题。为此,建议考虑如下方式来控制公司。
通过股东协议或章程,赋予大股东特别表决权。
(1)大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协议,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为自己规定特别表决权,赋予超越其股份比例的表决权限及行使的条件。章程中应至少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2)大股东可以通过与其他关系良好、理念相同的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该协议应载明在公司章程中)来控制公司。协议中约定由其代为行使表决权(具体表决以大股东意见为准,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以确保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一致行动人协议,应约定非特别情况,相对人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
设立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由大股东代为行使表决权。
(3)这种方式在引入战略投资人时,特别管用。因为大股东持股太少,战略投资人很可能以公司缺乏实际控制人为由,不愿意投资。这时,对公司的控制权进行法律安排是非常有必要的。怎么安排呢?公司现有股东一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按照公司股东的股份比例来进行设置,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其大股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股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然后,现有股东将股权转给合伙企业,其中大股东的股权可预留一部分,比如5%(为什么保留一部分股权?主要是避免战略投资人不出席股东会,无法形成公司决议),其余股份全部转给合伙企业。之后,再引入战略投资人,其股权结构变为(假设):原大股东5%、合伙企业65%、战略投资人30%。这一安排,明眼人一看,合伙企业是大股东,而该合伙企业是由公司的大股东控制的,因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为该大股东。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是该大股东。
这种方式有一个难点,就是怎么说服其他股东设立合伙企业来作为持股平台。应该说,能否成功说服,除了靠大股东本身的人品与魅力以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一定管用,当然,如果事关大家的重大利益,博弈的天平很可能会偏向大股东。
(4)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公司。
这种制度的核心仍然是“同股不同权”。但在操作层面,不是完全直接通过表决权是行使的,而是通过控制董事会席位,也就是控制董事会来控制公司。因为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业务,具有很大的权力。比如,阿里巴巴就是通过控制董事会来确保创始合伙人控制公司的。阿里巴巴设有9名董事会席位,其中,创始合伙人(后来有所突破,合伙人人数达30人)虽然只拥有10%左右的股份,但却占有5个席位的提名权。同时,为了制衡合伙人滥用提名权,该制度规定,董事候选人必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然后阿里合伙人又与其大股东软银、雅虎达成了一整套表决权拘束协议,如:①软银承诺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支持阿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当选,未经马云及蔡崇信同意,软银不会投票反对阿里合伙人的董事提名;②软银将其持有的不低于阿里30%的普通股投票权置于投票信托管理之下,并受马云和蔡崇信支配;③雅虎同样使用其投票权支持阿里合伙人和软银提名的董事当选。通过设计一整套非常复杂而又十分具体、且具操作性的制度,确保合伙人通过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此外,还可通过股权代持方式,来确保大股东行使控制权。
例3:大股东虽然持股51%,但管理能力太差,我是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30%,我能控制公司吗?怎么控制?
这种情况下,假如都是创始股东,同时未就表决权形成股东协议或载入公司章程,小股东要控制公司,非经大股东同意,是做不到的。实践中只能通过协商方式来控制公司。具体操作方面,比如可通过承包公司等方式,对赌表决权。只要确实有能力搞好公司,大股东应该也是乐见其成的。如比,连续三年公司业绩复合增长30%以上,可获得34%的表决权,即享有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之后,再继续增长3年,可享有51%表决权。如果公司业绩下降,则丧失控制权,等等。
例4:我是公司大股东、董事长,第二大股东担任总经理,他总喜欢自作主张,我感觉有点控制不了公司,怎么办?
总经理又是第二大股东,有些揽权,这很正常。遇到这个问题时,首先要自问:自己是不是想事必躬亲?总经理是否超越了他的职权范围?是否损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没有,那很可能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沟通的问题。如果总经理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经沟通仍无效时,那就确实威胁到大股东的权威了,需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法律措施。比如:建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对经营班子的工作进行考评,必要时启动罢免程序。该程序可由监事会提起。特殊情况下,如果总经理确实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之情事,还可以违反勤勉尽责义务为由,对其提起法律诉讼,并以此为手段,打压其气焰,达到由大股东真正控制公司的目的。
例5:我公司是家族企业,现在董事长年纪大了,为控制权问题,亲人们斗得一塌糊涂,怎么办?
家族财富的继承与传承,是一个大课题。最好的方式,是要对家族企业进行改造,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运行,切实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引入职业经理人来管控公司。否则,只要下一代没有出众的帅才,公司的控制和管理一定会成为问题,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家族企业的没落就成为必然。基于这种情况,国外很多大的企业家,在家族财富的管理与传承问题上,很多采取信托模式来进行。其核心也是引入职业经理人来对家族企业进行管理,以确保家装企业的基业长青。
至于表决权方面的控制,法律层面倒是比较简单的,通过家族会议,或者由董事长直接确定,载入公司章程中,即可。比如,确定集中行使表决权,赋予个别家族成员特别表决权等,都是可行的。同时,当然也要有一定的制衡机制。
3. 关于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其人选非常重要,必须值得信赖。哪些人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有比较大的责任,如果公司违法,可能要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因此,现实中,有些公司的老板不愿意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怕麻烦。有时候确实很麻烦。当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有职有权,能对公司进行实际管理,自然就能防范和控制公司违法经营的法律风险。反之,如果只当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则很有可能是陷阱,应倍加小心。
作为创业者或企业家,对于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应谨慎为之。因为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章程修改属于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股东会程序,才能对外具有公示性。因此,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然由董事会确定,却绝不是一件小事。另外,如果一个公司想成为上市公司,一则,公司要有实际控制人,而且实际控制人不能随便变;二则,公司管理层也要比较稳定,不能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是如此。一般认为,有问题的公司才会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
4. 关于公章
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公章对外代表公司,是非常重要的。从某种角度看,控制公章就是控制公司,而公章是人掌管的,因此必须控制管公章的人。因此,应该制定公司的公章管理制度和流程。特别是流程很重要,比如,用章,需要由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审批人签字批准(特别重大事项,甚至可规定应该经董事长批准)后才能盖章,公章管理人盖章时还应登记、并留存盖章文件的复印件或电子版。
另外,一个公司应该制备几枚公章?一般情况下,可刻制三枚印章:公司印章(公司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比较大的公司,可以有二枚或以上的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一)、合同专用章(二)等),但行政章只能有一个。如果有二个,就可能有问题,也可能会触发风险。另外,公司各部门也可以有自己的公章,但只具有对内效力,对外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公司刻制的公章一定要防伪,并在公安机关备案。这一点很重要。
总之,创业者或企业家的公司法思维是非常重要的。除了本文所论这些问题以外,还有很多其他问题,比如:公司的融资问题、关联交易问题、创始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等等,都值得我们关注。